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两个责任”),切实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院党组研究,制定了《中共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印发本院内设科室贯彻执行。“两个责任”方案明确划分了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职责,为切实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两个责任”方案明确规定了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其中,主体责任包括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和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党组书记、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党内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分管工作中。科室评分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纪检组监督责任除协助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外,主要职责是对党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开展执法办案、“三重一大”、纪律作风等监督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方案还规定了落实“两个责任”的制度保障和职责权限:“两个责任”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组可参加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列席检委会,纪检组对本院重大事项和工作决策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建议权、协调权、处置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