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作案潜逃十余载的陈某某以涉嫌盗窃罪作出批准逮捕。在作出批准逮捕后,瓮安县看守所医务室在对其进行体检时发现其患有肺肿胀的职业病,不宜羁押,公安机关建议改变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我院对陈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认真审查,通过走访了解陈某某的病情和查看书面材料后认为:陈某某确患有不适宜羁押的疾病,需要外出就医进行治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同意取保候审。
我院同意变更陈某某强制措施后,了解到其涉嫌盗窃犯罪的受害人因其盗窃耕牛一头造成的严重损失未得到赔偿,其生产资料被盗积怨已久,四处找政府机关或司法部门进行上访,寻求解决,但因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未获得赔偿。
为保证被害人能够依法获得赔偿,化解十年以来的积怨,消除邻里矛盾纠纷,我院承办人积极向院领导汇报后,协调并会同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实地走访被害人及其家属,并充分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和受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后,最终促成犯罪嫌疑人家属向受害人赔偿耕牛损失5380元。在检察官和民警的见证下,陈某某的家属当场赔偿了被害人现金。同时,检察官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至此,一场十年之久的邻里矛盾积怨得到化解,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治疗。
我院侦监部门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始终把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结合,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中。在办案中,体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