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法律监督职能,落实检察听证制度,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管理指导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现面向全州范围内公开选聘30名听证员,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听证员的选聘主要从本地区域内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人民监督员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人员中选聘。已经是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检察机关建立的专门人员库的成员,且符合检察听证员资格条件的,优先聘用。
二、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自愿参与检察听证工作,能够安排必要的时间参与相关活动,责任心强。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较强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在本地区、本行业内具有较高专业能力,或者具备较为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
5.正在从事人民监督员工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听证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听证活动,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并独立发表评议观点;
2.在遵守案件办理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检察机关查阅或复印履行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案件材料;
3.依法发表的评议意见受到检察机关充分重视与合理采纳;
4.积极参加检察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相关宣传、表彰和奖励;
5.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二)听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参与检察听证工作中勤勉尽责、忠于案件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专业;
2.依法保守在参与检察听证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相关内容;
3.明知或应当知道提供听证员意见的事项与自身利益相关或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主动提出回避;
4.不得利用听证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业务宣传,不得接受咨询事项所涉当事人一方的馈赠或者存在有损公正履职的其他行为;
5.与听证员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规定。
四、听证员聘期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五、履职保障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协助办案的听证员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听证员支出的交通费、误餐补助等合理费用。
六、选聘方式
1.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2.单位推荐。商请人大、政协、基层组织、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及科教文卫、食药环保、国土金融等相关部门、单位推荐符合条件人选。
3.个人自荐。面向社会,符合选聘条件的可以采取个人报名的方式参加选聘,有单位的要经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同意。
七、选聘程序
1.发布公告。在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及十二县(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一届听证员选聘公告,公告期限5天。
2.接受报名。接受黔南州辖区内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自荐报名。报名时提交近期1寸彩色蓝底证件照、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选聘听证员报名表》(附件)(自荐人员,要经单位组织人事机构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由职业和没有工作单位的加盖居住社区公章;组织推荐的要加盖人员所在单位公章和推荐单位公章)。
3.初审及考察。按照选聘条件对推荐和自荐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资格。考察结束后拟定初选人员名单,提请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党组审定。
4.公示及聘任。听证员拟选聘人选名单将在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及十二县(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拟选聘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作出选聘决定并颁发聘书。
八、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时 间:2022年4月25日至4月29日9:00-18:00
地 址: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兰方帅
联系电话:18285465744
附件1: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docx
附件2:听证员自荐报名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