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由福泉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经调解达成协议,通过调解结案,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瓮安某建材公司在瓮安县猴场镇那乡村某某组违法采矿,造成矿山开采破坏原有地形地貌景观、土地毁坏、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2019年6月,该公司违法开采情形被瓮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后,就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了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完毕,该公司一直没有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环境恢复治理,经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多次督促,也未完全恢复治理,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瓮安县检察院于2021年11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瓮安某建材公司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进行修复治理或者承担修复费用492408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本着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更希望涉案企业也能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福泉市法院主持下,瓮安县检察院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按照恢复治理方案在规定期限内继续履行修复治理职责,直至生态完全恢复。该公司当场表示同意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职责,希望检察机关等单位对修复治理过程全程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