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杰利用担任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前,马涛依法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覃杰,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组织办案组成员多次讨论,对关键性证据逐一梳理审查,严把公诉证据证明标准,对案件细节逐一进行分析、研判,厘清思路,制定预案,为开庭作好充分准备。
庭审中,马涛宣读了起诉书,发表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并结合该案情况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公诉意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