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根据黔南财预(2016)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录
(一)目录;
(二)基本情况;
(三)部门预算公开报表及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二、单位基本情况。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现有编制126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07个,事业编制10个,工勤编9个,现有人员108名,其中党组成员9人,检委会专职委员3人。设有14个处室,下辖12个县(市)检察院。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本级是财政全额拨款机关单位。
1、主要职能
黔南州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以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指示,制定全州检察工作目标,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7)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
(8)对全州县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州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指导全州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研究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受理技术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工作。
(13)领导和组织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拟定相关的实施方案。
(14)负责全州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监督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州人民检察院系统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5)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6)组织指导全州检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州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7)规划和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组织全州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与港、澳、台地区的个案协查工作。
(19)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0)负责其他应当由州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夯,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检察信息、机要文电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日常值班及保卫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传真通讯、保密工作;对县(市)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2)政治部
协同地方党委加强全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州委主管部门和县(市)级党委负责县(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办全州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指导全州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负责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及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宣传工作,指导全州县(市)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指导全州县(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及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工作和指导全州县(市)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政治部是州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管全州检察机关的目标管理工作。政治部内设干部科、宣传科、教育培训科、法警支队。
(3)侦查监督处
指导全州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甫、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白州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县(市)殳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对县:市)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备案审查;指导县(市)级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涉嫌犯黑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4)公诉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院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负责全州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州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和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州检察院抗诉及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县(市)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5)反贪污贿赂局
指导全州县(市)检察院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州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州内跨县(市)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州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县(市)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科、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指导科。
(6)渎职侵权检察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参与州内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立案侦查全州性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县(市)的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州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县(市)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7)监所检察处
指导、监督全州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工作、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及超期羁押进行监督;办理县(市)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8)民事行政检察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院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不服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州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州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办理县(市)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9)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办全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办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10)职务犯罪预防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分析全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县(市)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11)检察技术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负责州检察院管辖内案件的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检验、理化检验和视听技术等门类的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负责县(市)级检察院送检疑难案件的复核、重新鉴定X-作,组织会检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开展普及检察技术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检察技术科研活动,承办科研事项及科研经费申请,组织开展检察信息建设和技术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技术工作计划,制定全州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建设规划。
(12)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执法大检查的具体工作;根据检察委员会指令,对法律、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州检察院行文涉及法律问题的核稿工作:起草报请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有关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问题的报告;收集、研究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疑难案例,向院领导提供办案的材料;承办本院向省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关于法律、政策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承办检察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编辑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管理机关图书资料;承办州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政策研究的规定。
(13)监察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检查金州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14)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省计划、财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补助全州两级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指导金州县(市)级检察院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机动车辆的调配使用、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3、部门人员构成: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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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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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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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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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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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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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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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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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108
|
94
|
5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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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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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108
|
94
|
5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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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预算公开报表及预算安排说明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我部门预算收入20132242.20元,支出20132242.20元,收支平衡。其中:人员支出16565242.20元,占总支出82.28%;公用支出2767000.00元,占总支出13.74%;项目支出800000.00元,占总支出3.97%。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我部门收入20132242.20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预算收入17692581.00元,占总收入87.88%;其他收入2439661.20元,占总收入12.12%。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我部门预算支出20132242.20元。按功能分类:公共安全支出16717220.00元,占总支出83.04%;社会保障预就业支出1326019.20元,占总支出6.5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13090.00元,占总支出4.04%;住房保障支出支出1275913.20元,占总支出6.34%。
按经济科目分类:工资福利支出10883676.00元,占总支出54.06%;商品服务支出3567000.00元,占总支出17.7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681566.2元,占总支出28.22%。365被限制如何解决_365提款超过7天_勤策365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三公”经费是指本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本年度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2017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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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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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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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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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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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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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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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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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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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75
|
7
|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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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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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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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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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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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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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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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减少接待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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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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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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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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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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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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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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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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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办案业务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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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我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共19辆。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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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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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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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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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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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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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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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17年我部门(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六)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预算收入为20132242.20元,比2016年预算收入18227396.00万元增加了1904846.20元,2017相比2016年增加10.45%,增加原因是因为我部门公用经费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加。
(七)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三公”经费:“三公”经费是指本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本年度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四、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2017年我部门公用经费共计2767000.00元,其中:办公费3070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11.10%;差旅费9000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32.5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000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21.68%;培训费2000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7.23%;会议费1200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4.3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730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9.87%;公务接待费150000.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5.42%;工会经费支出130846.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4.73%;福利费支出86154.00元,占公用经费支出3.11%。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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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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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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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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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7,000.00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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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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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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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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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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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0.00
|
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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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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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00
|
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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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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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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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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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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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00
|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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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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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00.00
|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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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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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00
|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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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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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46.00
|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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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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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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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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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情况
我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要求报财政采购科及相关部门进行政府采购。
(三)固定资产情况
我院固定资产资产合计为1860.95万元,其中房屋及构筑物资产净值97.8511万元;通用设备资产净值为1525.52万元;专用设备138.07万元;家具、用具、装具等资产净值为99.52万元。
我院国有资产配置合理并要求各部门规范使用,废旧固定资产报废按相关文件及州国资局要求进行报废处置,并按照国资局要求登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2016年度决算报表中固定资产数据与国资局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一致。
(四)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我院绩效目标合理,依据充分,符合客观实际,符合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部门整体的绩效目标与部门年度任务、工作计划紧密相对应,并细化分解为具体工作任务,并与本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是相匹配,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清晰、明确。
2017年公开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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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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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365被限制如何解决_365提款超过7天_勤策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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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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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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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预算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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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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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压缩会议费等支出,发挥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2.根据单位职能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设定目标(描述预算部门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本年度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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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黔南州财政局关于<黔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南财监〔2016〕5号)黔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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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绩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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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细化分解为具体工作任务,按照本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对应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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