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表和部门决算分析报告
一、目录
(一)目录;
(二)基本情况;
(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单位基本情况。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现有编制126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07个,事业编制10个,工勤编9个,现有人员107名,其中党组成员9人,检委会专职委员3人。设有14个处室,下辖12个县(市)检察院。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本级是财政全额拨款机关单位。
1、主要职能
黔南州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以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指示,制定全州检察工作目标,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7)领导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8)对全州县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州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指导全州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研究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受理技术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工作。
(13)领导和组织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拟定相关的实施方案。
(14)负责全州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监督全州县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州人民检察院系统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5)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6)组织指导全州检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州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7)规划和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组织全州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与港、澳、台地区的个案协查工作。
(19)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0)负责其他应当由州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检察信息、机要文电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日常值班及保卫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传真通讯、保密工作;对县(市)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2)政治部
协同地方党委加强全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州委主管部门和县(市)级党委负责县(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办全州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指导全州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负责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及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宣传工作,指导全州县(市)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指导全州县(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及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工作和指导全州县(市)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政治部是州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管全州检察机关的目标管理工作。政治部内设干部科、宣传科、教育培训科、法警支队。
(3)侦查监督处
指导全州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甫、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白州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县(市)殳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对县:市)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备案审查;指导县(市)级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涉嫌犯黑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4)公诉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院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负责全州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州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和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州检察院抗诉及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县(市)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365被限制如何解决_365提款超过7天_勤策365
(5)反贪污贿赂局
指导全州县(市)检察院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州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州内跨县(市)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州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县(市)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科、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指导科。
(6)渎职侵权检察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参与州内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立案侦查全州性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县(市)的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州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县(市)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7)监所检察处
指导、监督全州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工作、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及超期羁押进行监督;办理县(市)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8)民事行政检察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院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不服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州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州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办理县(市)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9)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办全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办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10)职务犯罪预防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分析全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县(市)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11)检察技术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负责州检察院管辖内案件的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检验、理化检验和视听技术等门类的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负责县(市)级检察院送检疑难案件的复核、重新鉴定X-作,组织会检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开展普及检察技术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检察技术科研活动,承办科研事项及科研经费申请,组织开展检察信息建设和技术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技术工作计划,制定全州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建设规划。
(12)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执法大检查的具体工作;根据检察委员会指令,对法律、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州检察院行文涉及法律问题的核稿工作:起草报请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有关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问题的报告;收集、研究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疑难案例,向院领导提供办案的材料;承办本院向省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关于法律、政策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承办检察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编辑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管理机关图书资料;承办州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政策研究的规定。
(13)监察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检查金州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14)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州县(市)级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省计划、财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补助全州两级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指导金州县(市)级检察院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机动车辆的调配使用、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3、部门人员构成: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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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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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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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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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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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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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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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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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107
|
94
|
5
|
8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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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107
|
94
|
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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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7年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支出执行情况
(1)总收入55055118.46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5016445.58元,其他收入38672.88元。
(2)总支出53175189.55元,工资及福利支出20042384.52元,商品服务支出27944730.53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860840.00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327234.50元。总支出比上年增加23356516.42元,同比上升78.33%。其原因是2017年其他资本性支出增加、12县市院大要案费用列入其它商品服务的支出等。
(二)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总结余9877370.42元,基本支出结余2367524.48元,项目支出结余7509845.94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关于支出口径
“三公”经费是指本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本年度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本年度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车辆运行费支出支出47.67万元;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本年度支出14.86万元。
(2)关于车辆购置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和公务接待等情况
2017年,本单位现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用车1辆。
(3)2017年,本单位无因公出国(境)事项。
2017年,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批次401次,国内公务接待人次约2156人。主要用于上级主管和有关业务部门接待支出,以及下级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用餐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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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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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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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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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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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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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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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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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万元
|
64.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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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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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万元
|
47.67万元
|
14.86万元
|
62.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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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行费减少的原因:2017年报废车辆共10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9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2017年购置执法执勤用车1辆。
公务接待费减少的原因:严格制订公务接待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进行,严格控制压缩接待标准,使公务接待费有所下降。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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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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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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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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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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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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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17年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支出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