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醉驾被判处刑罚的,通常都会痛定思痛。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好了伤疤忘了疼,不但不吸取教训,还抱着侥幸心理,反而再次酒后驾车,得到的结果就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118.69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6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结果】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是我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检察官提示】
以案为鉴,酒后开车,于人于己百害而无一利,轻则罚款、吊销驾驶证、被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危险驾驶罪,自由受限,前途尽毁。希望广大驾驶人员增强安全驾驶意识、筑牢安全行车屏障,切忌心存侥幸,拒绝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