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我真的认识到了我的的错误,以后我再也不会做销售假药的事情了,我诚心向社会道歉认错。”法庭上,刘青丽说着说着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7月16日,纳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刘青丽涉嫌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青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全部涉案“药品”予以销毁,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据了解,今年6月,纳雍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会同该院刑事检察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刘青丽涉嫌销售假药一案时查明:自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青丽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药品专业知识且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追逐非法利益,长期从六盘水市火车站附近等地向无证药贩大量批发没有国家进口许可或是药品生产许可的假药进行销售,不仅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秩序造成重大破坏,还对购买了假药的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险。其所销售的假药中,有 “九鞭补肾王”、“一郎双飞”等多种无国家药品生产许可批文的“春药”, 也有名为“特效筋骨康”,“特效咳喘王”等的其他假药。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青丽所销售的“春药”会让人产生兴奋、迷幻作用,不仅可能导致使用人身体损害,甚至可能被购买者用于性侵妇女、嫖娼等涉违法犯罪行为;其所销售的其他假药,真实成分不明,是否会对使用人产生毒副作用尚未可知,一旦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正规医院也难以准确掌握假药成分并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刘青丽长期在流动集市销售假药,涉案假药品种超过三十种,犯意明显,行为既成,已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纳雍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该案系纳雍县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批涉药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刑事指控和民事诉请。该案的办理,展现了检察机关立足职能、担当作为,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切,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购药安全环境的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