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竹屏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在剑河县清水江河道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长潘竹屏作为案件承办人亲自办理了案件。为有效打击犯罪,切实履行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人民法院判令张某某承担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潘竹屏检察长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张某某犯罪事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况和诉讼请求发表出庭意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增殖放流,承担修复生态的责任,剑河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