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作为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我们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以办案为抓手的执法监督意识,着力提升执法监督效果,连续成功查办了几起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以下几点粗浅体会。
一、拓宽案源,巧妙摸排线索,确保立案准确度
监所监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查办的自侦案件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派驻监所检察人员可以利用日常驻所检察方式深入监管场所摸排案件线索。
(一)在日常驻所检察中摸排。在案源匮乏的时候,可以自行通过采取谈话教育,与被监管人会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检察,对频繁奖惩罪犯情况、频繁调动监室情况等进行检察,检察或回访监外执行人员等途径进行摸排,从“蛛丝马迹”中发现案件线索。
(二)在检察罪犯又犯罪案件中摸排。罪犯又犯罪案件背后往往存在职务犯罪案件,在检察时,要深查罪犯又犯罪背后的起因、作案工具的由来等,在“刨根问底”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三)在受理被监管人控告、申诉中摸排。受理被监管人员控告案件后,认真审查相关材料,认真听取控告人陈述,通过分析研判,发现控告、申诉中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
(四)在检察被监管人员死亡事故中摸排。近年来,被监管人员死亡事故时有发生,通过检察被监管人员死亡事故发现,被监管人员死亡背后存在职务犯罪行为的占有一定的比例。我们在检察被监管人员死亡事故时,认真检察发病的经过、救治的过程、用药的情况、死亡的原因等,尤其是死因不明或者存在质疑的,都依法进行尸检,查明死亡真正原因。通过各个环节的认真检察,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五)在监管场所调查违纪案件中摸排。监管干警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在驻所检察中,要留意监管场所对干警违纪案件的查办情况。在监管场所查办干警违纪案件时,可以直接采取正面协助监管场所查办违纪案件的方式摸排,或者采取在监管场所查办之时暗地了解的方式摸排。在“顺藤摸瓜”中摸排出职务犯罪。
二、制定周密侦查方案,保证查办工作有序推进
(一)“关口前移”,可把“初查”当过渡程序,确保证据效力和办案安全。根据刑诉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初查成为必经程序。在立案之前通过案件初查,在初查中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后才进入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但是如果初查的时间过长,中途就会间断调查,犯罪嫌疑人可能因离开询问地点而出现串供等情况;如果初查时间较短,调取证据的时间明显不足。根据实际办案情况,监所监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情况是在初查前就通过驻所检察掌握了大量的犯罪事实,只是等待时机进入刑事立案诉讼程序。因此,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利用这其中驻所的优势,从主观上改变陈旧的“初查是长时间的调查取证”的观念,可把初查当成“走过程”程序,采取“及时初查、紧接立案”的方式进行查办。在证据上,可以进行证据转换;在强制措施上,在询问涉嫌犯罪对象的12小时内,及时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在询问的时限内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刑拘,及时讯问”。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初查间断期间串供、翻供,毁灭证据,也防止犯罪嫌疑人离开讯问地点后思想发生波动,发生人身安全意外事故。
(二)在刑拘期限内完成重要证据的取证任务,确保案件达到批准逮捕标准。根据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一般最好是在刑拘期限届满后能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这样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或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等。为了使查办的案件达到法定批准逮捕条件,办案人员在刑拘期限内必须要先初步研判出重要证据和次要证据,在有限的刑拘期限内先调取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使其达到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三)在批准逮捕后2个月的侦查期限内完成全面的调查取证任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案件进入侦查阶段。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即在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必须在2个月的侦查期限内完成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要调取有力的、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使查办的案件达到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因此,在捕后的侦查期限内,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从轻、减轻等证据,确保案件准确认定。
(四)始终以“审判的标准”调查取证,确保证据质量。 在整个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要紧扣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要素来开展收集证据工作。以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来调查取证。对犯罪的目的、手段、作案过程、犯罪的事实、赃款、赃物的用途或去向等都要一一查实。预防和杜绝一切冤假错案可能情况的发生,确保案件质量。
(五)争取领导支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为案件迅速查办提供强而有力的组织保障。一是争取本院领导的支持,整合办案资源,增强办案力量。针对监所检察部门普遍存在办案力量比较薄弱的情况,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从反贪、反渎等部门抽调骨干侦查人员协助调查取证,保证办案力量;争取领导统筹安排办公室、技术科、法警队等部门协助办案,解决办案中车辆调用,出差食宿、同步录音录像等后勤保障。二是积极争取上级各院支持。邀请上级各院有经验的领导亲临办案一线,临场作办案指导,对取证的方向、思路、重点、要点、漏洞等提出良好建议,同时对出现的困难和障碍,可以请求予以帮助协调或解决,为办案人员增强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勇气,为案件的成功查办奠定坚强的后盾。三是争取兄弟院的支持配合。在办案人员前往异地取证的过程中,要争取当地检察院的帮助,促进取证工作顺利开展,促使取证工作圆满完成。
三、善用侦查谋略,强力突破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一)区别适用强制措施,加快及时获取证据的节奏。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可以结合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依法灵活适用强制措施,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达到及时获取证据的目的。对态度恶劣,抵抗情绪严重的,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刑拘、逮捕等严厉强制措施;对主动交代罪行,犯罪情节轻微的,或者身患疾病不宜羁押的,可以及时采取取保候审等轻微强制措施。
(二)及时转换证据,提高取证效率。对于监管场所事先已经作为违纪案件调查、之后又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在检察机关立案前,监管场所已经收集一些违纪证据。根据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办案人员可以对监管场所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进行收集、调取。根据规定,在立案后,办案人员可以及时到监管场所对监管场所收集的证据进行收集、调取,可以先直接对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列举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收集、调取。同时对监管场所收集的言词证据进行及时证据转换。不仅加快取证节奏,又提高取证效力。如:在查办的一起狱警受贿职务犯罪案件中,在立案后,办案人员及时对监管场所收集的5名罪犯及家属的证言进行转换,对罪犯家属从银行汇款给该名狱警的银行交易票据进行直接调取,后再通过查询该名狱警在银行交易的详情,就可以认定这名狱警受贿犯罪的基本事实。这种及时转换证据的方法,提高了取证效力。
(三)及时调取易损毁和易覆盖的证据,防止证据丢失。容易毁灭的证据包括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会计账薄、有关凭证等。这些证据的效力具有直接性、真实性、原始性、不可替代性。其证明力度强而有力。但是,这些证据容易被覆盖或毁灭。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在初步研判案情后,认为需要调取这些重要证据,就及时采取措施,及时调取,预防被损毁或自动覆盖,防止证据丢失或灭失。在调取过程中,如果来不及到达调取地点或单位,可以先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与被调取单位、个人联系,要求先保存好证据、固定证据,后及时到达调取。避免错过时机不能调取证据。
(四)运用多种方式争取涉案证人的配合,保证办案效率。监所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涉及到被监管人员亲属等证人,这些证人证言又是重要的证据。在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初始,由于办案期限的限制,办案人员往往没有时间到证人居住地调查取证,比如,在刑拘期限内的取证。此时,办案人员可以积极争取证人的配合,要求证人自愿到达办案地接受调查。但是,在争取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麻烦。比如:证人担心被监管的亲人在监管场所服刑时“受气”、害怕被打击报复、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此时,办案人员可以用打电话、发短信、更换拨打电话、更换拨打电话人员等方式与证人取得联系,让证人自愿到达办案地接受取证。在此过程中,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主观不愿意配合,可以通过以理服人、说服教育、施加压力等方式进行争取,或者与当地检察院、公安派出所联系,请求出面做证人思想工作。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作证的,可以区别情形予以对待解决。对于经济困难不愿接受取证的,可以依法承诺给予生活费、路费、住宿费等生活补助;对于路途遥远不愿到达的,可以建议乘坐飞机等方式迅速到达;对于没有时间接受询问的,可以要求自行书写案情后邮寄或请人携带给办案人员等等,确保办案时限内完成关键证据的取证任务。
(五)巧用审讯技巧、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补强证据证明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认定职务犯罪案件非常重要,尤其是行贿、受贿“双向性”的单一犯罪,往往犯罪过程简单,没有复杂的交易过程,有时有力的证据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言辞证据。除了行贿方的言辞证据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是最重要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直接证实犯罪的前因后果、案件事实、案件经过。但是,在实际查办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的初期,都不会自愿道出案情真相,使案情扑朔迷离,无法准确认定。因此,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至关重要,查办案件时,要设法使用技巧让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出违法犯罪事实,补强证据证明力。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规定,审讯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即必须排除“非法证据”。再则,根据刑诉规则等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在审讯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只能使用“柔性”的审讯技巧进行审讯,即使犯罪嫌疑人再怎样拒供,也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取证。因此,为了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首先在审讯前要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收入、家庭经济情况、家庭社会背景、家庭人员构成、家庭关系结构、以及家庭亲情密切程度等等。其次,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性格特点、心理特征,在保证办案安全的前提下,灵活采用多种审讯技巧,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违法犯罪事实。在审讯的过程中,对于心地善良、责任心强、犹豫不决的,可以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审讯;对于顽固不化,拒不供认的,可以采取“敲山震虎、欲擒故众”的方式审讯;对于玩世不恭、油盐不进的,可以采取直击痛处的方式进行审讯;对于被误导性犯罪的,可以采取“以法教育、以理服人”的方式进行;对于高傲轻视、自认有坚强后盾的,可以采取“列举典型大要案事例打击思想”的方式进行;对于可能存在攻守同盟的,可以采取“集中优势兵力各个击破”等方式进行审讯。第三,在审讯时,还可以充分运用已经调取的证据以证促供、以供促供,或者“必要时作承诺、关键时示证据”等综合技巧进行审讯,达到瓦解犯罪嫌疑人心里防线,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的。
(六)灵活运用驻所检察优势,助推取证工作进展。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点就在办案本地看守所,此时,办案人员往往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驻所人员,又是办案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驻所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双重身份的优势,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认罪行。具体方法有:一是在谈话教育中促成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办案人员可以通过驻所检察,直接进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教育。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反复疏导和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书写供词,助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取证工作。二是充分发挥监管场所“亲情电话”的作用,促成证人配合作证。驻所人员可以充分利用监管场所设置的被监管人“亲情电话”,让被监管人拨打亲情电话和家人进行思想交流,让被监管人或被监管人家属在亲人的相互安慰和劝导后,自愿配合调查取证。例如,在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案件实情,驻所人员通过一次长达3个多小时的谈话教育工作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将办案人员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全部一一写出。为办案人员继后成功突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三是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通过灵活变动羁押场所,迫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对于始终不愿供述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通过驻所检察之机,注意观察他们的思想情绪和心理动态,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流露出想更换羁押场所或不愿更换羁押场所的迹象,就跟犯罪嫌疑人唱“反调”,不想更换羁押场所的,就变动羁押场所;想更换羁押场所的,就按兵不动。迫使犯罪嫌疑人承受不住不符合心愿的羁押后自愿作有罪供述。四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心里,灵活掌握羁押期限,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有些犯罪嫌疑人生性好动,耐不住寂寞和平静。此时,办案人员可以在驻所检察中,向监管干警和其他被监管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于怕长久羁押的,可以依法将办案期限拖延或依法延长,致使犯罪嫌疑人因关押时间持久承受不住而自愿供述出犯罪事实。
(七)巧用智能侦查手段取证,堵塞案件漏洞。科学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决定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高端性。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人员为了使案件质量得以保证,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辩解或翻供,在侦查中,除了可以采取监听、恢复通话内容、恢复短息详情、查询银行交易详情等技术手段外,还可以通过查询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有关内容,如:消费交易详情、微信内容、QQ内容等新型犯罪行为,并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调出后作为证据使用。预防或堵塞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辩解或翻供,也预防冤假错案发生。如:在查办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涉案赃款拒不交代,办案人员通过一些迹象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期间,有在网上频繁交易的信息。经过突审犯罪嫌疑人后,找到犯罪嫌疑人在网上登录的基本信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登录网站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网上购买体育彩票消费的实况。办案人员依法调取了证据,防止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对赃款去向的辩解或翻供,为防止人民法院作出无罪认定堵塞了可能发生的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