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院领导简介
        组织机构
        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能
        荣誉室
        检察长信箱
        在线调查
          通知 >>
        ·傅信平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军同志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12309
        举报受理中心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首页>>统计总结>>检察工作报告
        2014年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525日在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唐海滨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14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4年,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共都匀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紧紧围绕全市“6531”发展战略和“125”产业布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创新工作模式,转变作风,各项检察工作位于全州检察系统前列,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平安都匀建设

          全面落实创建平安都匀的部署,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8156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67364人。共受理各类审查起诉案件576866人(含2014年新受理案件443579人,2013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报案件133287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96531人,始终坚持把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加大对聚众斗殴、“两抢一盗”、非法集资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提前介入重大、敏感刑事案件侦查活动指导取证54次,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增强百姓生活安全感。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注重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充分运用检调对接、刑事和解机制,对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初犯、偶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理。对涉嫌犯罪但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批捕80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23人。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情形加强释法说理,促进案结事了,有效化解了矛盾,平息了纷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建立“区别对待、少捕慎诉、惩教结合”的办案维权模式,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认真开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以及法制教育工作,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7人。积极参与“雨露工程”,全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暨法制教育基地”建设,与城区多所中、小学校联合开展“情系雨露”关爱未成年人法律讲堂活动,向学生发放“青少年自护卡”等法律宣传资料300余份,受教育学生累计达15000余名。联合团市委、妇联和关工委等多家部门组建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队伍,共同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使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都匀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效显着,被贵州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评为“雨露工程”省级示范单位。

          依法解决群众诉求,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加强与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推行部门联合接访、下乡巡访、跟踪回访等便民利民工作举措,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运用全面调查、沟通说理、公开答复和司法救助等工作机制,全年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1件、举报线索12件、刑事申诉案件2件,刑事赔偿案件1件,实现涉检进京零上访

          主动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建立涵盖全市缓刑、假释、管制、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罪犯的档案信息,开展上门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考察监外执行罪犯,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针对2名监外执行人员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的问题,及时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书进行纠正。稳步推进派驻甘塘工业园区检察室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为重大项目建设、园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60余次,帮助企业完善制度20余项,成功化解和协助化解群众与园区企业矛盾纠纷19

          二、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构建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认真贯彻中央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反腐方针,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有效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突出打击重点,继续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强劲势头,始终坚持有案必办,有腐必查的工作方针,注重对群众举报线索的分析和反腐败形势的研判,集中力量,重点查办涉及工程建设、民生工程、征地补偿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215人,所立案件均为大案,反贪污贿赂工作在全州检察系统增比进位考核中名列第一;共立案查办监管场所人员渎职侵权案件2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近一千万元,查办的沙包堡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庄整治工程受贿窝串案对促进涉农领域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侦查法治化水平。在查办职务案件过程中,依法规范讯问、取证、扣押、冻结等侦查活动,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使用警力,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真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以制度来保障侦查工作依法规范。完善办案安全防范和预警机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人员和每个办案环节,确保办案安全零事故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服务廉洁城市建设。全面推进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建设,深入机关、企业、乡村、学校、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426次,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在新闻媒体播放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拍摄的微电影《面对》受教育人数达5万余人。率先在全州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测预警试点工作,制定了《都匀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约谈规程》,就办案中发现的腐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约谈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提高职务犯罪预防的警示效果。积极开展行业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供电、住建、教育等8个部门及行业开展了系统预防,对都匀市平省水库、市医院等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预防。结合办案向7个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26份,督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针对典型个案、类案,开展职务犯罪调查分析11件,提出预防对策,形成综合预防报告,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全面开展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共受理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98次,把诚信缺失的企业挡在招投标门槛外,努力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投资环境。

          三、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侦查审判监督,坚守司法正义底线。积极开展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监督,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3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履行检察职权,追捕到案3人、追诉到案3人,追诉漏罪4件。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的法定条件,因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95人。,加大量刑建议力度,就起诉案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293份,采纳率达9693%。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执法行为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13份、检察建议书2份进行纠正。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防止罪犯逃避惩罚。加大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针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罪犯的违法减刑、假释、暂子监外执行开展了专项检察活动。共办理罪犯再犯罪案件33人;共审查监管场所申报在押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0791079人;审查中发现减刑、假释不当213213人,均向监管场所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或向裁定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予以纠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22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3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3份,均得到办案单位采纳;向办案单位发出在押人员羁押期限预警提示98人(次)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充分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检察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对一名经司法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在押人员启动强制医疗审查程序,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引起了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由都匀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市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七家局(办、委)下发了《都匀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实施办法》,对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长效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拓展民行工作领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强与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探索诉讼执行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形成多元化监督格局。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件;针对危化物品车辆运输安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等方面存在的管理不规范问题,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督促整改;针对国有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缴纳等问题,积极开展民事行政督促起诉专项工作,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39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追收拖欠国有资金14亿余元,对切实维护国有资金安全,保障地方经济建设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公信力

          坚持把检察队伍建设放到重要位置,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以深化规范执法为主线,继续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41”工程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使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有了质的提升

          加强作风建设,践行群众路线。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以“抓学习、听民声、求实效”为目标,坚持“周二学习日”制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开展“社情民意大走访”、“双提升”等活动,深入到30余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走访,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为加强作风建设夯实基础,切实把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见之行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深入排查和纠正“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针对执法行为、检风检纪等开展专项督察,促进纪律作风转变、工作绩效提升,全院检察干警中没有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在全省检察机关召开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验交流会上,市检察院开展活动取得实效的做法入选了经验交流材料。

          加强能力建设,带出过硬队伍。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切实提升检察队伍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水平。以执法办案一线干警为重点,强化学习,扎实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先后派出40余名干警参加了最高、省检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8名干警被评为省、州检察业务骨干;组织干警200余人(次)参加“都匀市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训班等学习活动。全年共有3名干警被市委、上级院予以表彰;2名干警在省州检察业务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1个业务部门荣获“首届贵州省公诉人与辩护人电视辩论大赛”团体二等奖;市检察院在2014年度全州检察系统目标管理考核中获一等奖

          规范司法执法,强化内部监督。坚持将规范化建设作为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础性工程,严格实行重大复杂案件、不诉不捕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度,加强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工作的审查监督。充分发挥案件管理办公室职能作用,对案件集中管理,通过运行《检察业务统一应用软件》,全面开展案件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安全办案规程、办案制度、办案纪律等规章制度,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从实体上、程序上推动公正执法,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工作时效。推行检察人员执法业绩和案件评查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督,规范干警办案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五、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始终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确保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机统一,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认真完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事项,研究、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接受人大视察和执法检查6次,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检察工作2次。开展集中走访人大代表活动3次,走访代表80余人次;主动邀请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专家咨询委员参加案件听证会,现场观摩检察机关办案的全过程,把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及时公之于众,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深入推进检务公开,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检察宣传报道,在各类新闻媒体发表检察新闻宣传稿件400余篇,及时将检察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有效提升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知晓率。通过开展“检察开放日,天天都开放”活动、拍摄制作群众代表参与观摩的检察业务专题片在电视合播放、检察官在广播节目中与听众进行互动交流、开通《都匀检察手机报》、向人大代表赠阅检察刊物等举措,让检察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在2014年度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中,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排名第15位,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

        各位代表,市检察院各项工作取得的发展和进步,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与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有差距;法律监督的力度与实效同人民群众的期盼有距离;检务公开的形式与途径还需不断探索;执法规范化建设仍需加强;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干警的综合素质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

        2015年检察工作思路和安排

        各位代表,2015年,市检察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致力服务“6531”发展战略和“大都匀”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推进都匀市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市作出新贡献

        一是围绕深化改革全局,服务都匀经济社会发展。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市域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进一步提高服务的主动性和实效性,积极推进平安都匀和法治都匀建设,着力营造良好投资和发展环境。

        二是围绕促进公平正义,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群众关注点作为监督的重点,强化监督能力、改进监督方式,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重点监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严防冤假错案。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集中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以虚假诉讼、督促履行职责、违法执行等为重点,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三是围绕规范权力运行,推进自身严格公正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扎实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水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深化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检务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

          四是围绕创新工作思路,打造特色检察“品牌”。立足于检察工作实际,继续创新工作方式,重点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预防职务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抓“亮点”,树“品牌”,以特色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五是围绕提升司法能力,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以更高的标准推进队伍建设,从严抓好思想政治建设,从严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从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打造一支坚守法治、秉公司法、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录: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1检调对接(见报告第2页第12行):指人民检察院把执法办案工作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工作结合起来,对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案件,可以促成当事人进行和解的制度

          2刑事和解(见报告第2

        365被限制如何解决_365提款超过7天_勤策365

        页第12行):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3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1行):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增设一段考察期,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接受考察、帮教,考察期满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4.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1行):指司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制度

          5.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见报告第3页第7行):指公检、法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能。合适成年人的入选条件是: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并具有一定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

          6.社区矫正(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3行):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7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见报告第6页第1行):指人民检察院将单位和个人构成行贿犯罪的信息录入全国联网的行贿犯罪数据库查询系统并对外提供查询,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根据查询结果,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取消资格、降低资质或信誉分、市场禁入、中止业务等处置从而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制度。

          8.立案监督(见报告第6页第9行):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主要纠正以下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行政处罚的;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

          9.侦查活动监督(见报告第6页第9行)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途径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如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受理有关控告、检举等

          10.审判监督(见报告第6页第9行)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

          11,追捕(见报告第6页第12行)指检察机关依据现有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机关应提请逮捕而未提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提捕,侦查机关不能提出不报捕的充分理由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12.追诉(见报告第6页第12行):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没有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依法要求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一项侦查监督措施

          13.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见报告第7页第1行上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对死刑执行的监督,对监管场所执行刑罚的监督,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监督

          14.监外执行(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3行):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

          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1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见报告第7页第3行):依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6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7页第4行):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自行启动或依申请启动,根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羁押期间的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证据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因素,综合衡量是否有必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审查活动

          17.案件集中管理(见报告第9页倒数第4行):指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案件受理分流、流程监控、结案审核、法律文书监管、涉案款物监管、质量评查和统计等工作,使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从各业务部门分散管理变为案件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形成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

          18.人民监督员(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11行):指按照规定程序选任,对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一些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监督的人员。

          19.特约检察员(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11行)指人民检察院按照一定程序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参与法律监督工作的人员。

          20.专家咨询委员(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11行):指人民检察院按照一定程序从各从各行业聘请对检察决策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对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专业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供科学理论依据,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及学者。

         
         

        黔南州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      邮编: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 技术支持:正义网   访问量Web Trac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