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近日,由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盗窃案,在市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被判盗窃罪,获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因为迷信,专挑已用过的女性用品行窃,再将被盗物品用于焚烧和私藏以满足自己诅咒的臆想。其分别在2022年6月某天凌晨,窜至都匀市某大厦将被害人晾晒的两件女性内衣盗走;在2022年7月某晚,窜至都匀市某宿舍外将被害人晾晒的三件女性内衣和一个女士单肩包盗走;在2022年9月某天凌晨,窜至都匀市某养生馆内,将店内1套减肥产品、13套丰胸产品、1台美容仪、1台乳腺检测仪、1个私密检查镜盗走。
都匀市检察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物品,且经估价认定为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大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检察官提示:每位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做到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切莫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触犯法律,小偷小摸行为也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