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实行监督、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现行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则将“由公安机关考察”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由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针对新的工作局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以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为起点,就怎样更好的推进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同仁共同探讨。
一、突出抓住“前中后”三点,实现全方位检察监督
依法实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开展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刑罚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社区矫正的新规定,更应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提升到重点工作日程,在工作中,牢固把握“监督”这条主线,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的监督,摆正监督宗旨。在目前的工作实际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归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往往体现在事中、事后的监督中,事前监督做的并不是很到位。而事前的监督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检察效力、工作效果问题。在有限的警力、时间条件下,突出抓好矫正对象报道前、报道时间、报到表现等问题,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尽早预防,是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
二、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
(一)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巩固和强化联席会议制度,长期正常运作体系的完善和部门之间的协调主要体现在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循环协作之上。在公、检、法、司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基础上,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分析新形势下的各种犯罪特点,拟定不同环境下的社区矫正工作框架,正确处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以及部门之间的问题,促进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在开展审前调查、矫正对象移交、日常管理、变更刑罚执行方式等方面加强协作,同时在各部门之间全面分析矫正人员表现情况比对,形成互通情况、信息互换的格局,每个月对各自列管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反馈,杜绝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有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实现信息共享、成果共享。
(二)建立审前调查制度
要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建立联合审前调查机制。审前调查是给符合矫正对象条件的人员不予以强制执行刑罚、提供人身自由保障的重要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悔罪自新的机会是降低司法成本和提升社会生产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必要途径。开展审前调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仅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有悔罪伏法表现的犯罪分子进行挽救,既是对犯罪分子生活习性的了解,又是对其未来生活、工作、生活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对于适应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在法院作出非监禁刑判决前,委托司法所、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告人进行是否适合判决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法院,法院结合调查情况确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展审前调查时,要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负责人、检察院、法院派员共同组成审前调查组进行调查,合理作出司法审判,体现情、法和谐统一。
三、加强部门联动,遏制再犯罪发生
(一)完善与司法、公安联动机制
将监外执行罪犯专项考察行动与社区矫正对象考察相结合,通过同矫正对象谈话、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做好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发放法律手册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减少犯罪率。以“预防、帮教”为社区矫正工作展开思路,把“堵漏”变为“疏导”,通过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分类帮教、多方安置就业等有力措施,加大帮教工作力度,参与对被矫正人员的犯罪思想、犯罪根源、犯罪行为的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有效性法律建议,对社区矫正工作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二)健全与法院、看守所联动机制
现行体制下,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统计监外执行人员时,要依据法院判决书、决定书或裁定书,监管部门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进行登记。但有时法院的判决书中,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相符,并且存在服刑人员离开监管场所后,不返回上述两个地点。这样,就无法确保监管工作的无遗漏。因此,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与法院、看守所的协作,进行一些体制创新显得尤为重要。
1、要统一制定社区矫正人员相关信息统计表。如《取保候审人员执行刑罚信息统计表》、《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统计表》等。各类表格同时具备统计与监督双项职能,表内要充分体现矫正人员详细的个人信息、报到时间、拟监外执行地点、报到回执等等,并加盖有司法局(所)、辖区派出所印章。适用于离开监管场所人员因判处缓刑等原因出所时,让其本人填写并随身携带,在司法局和派出所加盖公章后限期交送或邮寄至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接受检察机关在其缓刑期间的监督。考虑到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后,如被判决执行管制、缓刑的刑罚,因未被关押,会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很大的弊病。因此在取保时,发给《取保候审人员执行刑罚信息统计表》,内容包含被判决执行管制、缓刑的刑罚的被取保人员个人信息、报到时间、报到回执等。操作程序同《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统计表》。监所部门收到上述表格后,按照服刑人员填写的内容入档或寄送,及时了解服刑人员具体服刑地点以方便监管。从源头上解决因不按时报到造成脱管漏管的问题,确保矫正对象移交过程清晰透明,同时对未及时报道应当予以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及时准确的掌握。
2、建立被矫正人员控告、举报申诉机制。发挥社区矫正监督机关处理控告、举报申诉职能作用,印制检察官社区矫正联系卡。在出所人员出所时,同步下发《控告、举报申诉须知》。出所人员在监外服刑过程中,对法院、公安、司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发现他人其他犯罪线索,可以通过该项机制及时举报、控告。利用这些机制,使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3、与法院沟通协调,明确服刑人员去向。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在法院作出判决书时,详细了解拟判决缓刑、裁定假释等人员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并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为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履行好监督职责,对服刑人员实行动态监督达到双保险,实现从根本上遏制被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