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政协
十二届五次会议406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司法厅:
民建贵州省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第4068号提案)收悉。省检察院认真研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开展常态化监督,加大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力度
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职,加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度,2019年至2021年,对社区矫正中出现的监管问题提出书面监督纠正意见2310件,目前已纠正2304件,核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1096人、漏管607人。一是强化日常督导。在春节、中秋、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前,省检察院派员赴各地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开展节前安全督导。定期进行案件与数据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尤其注重对各地脱管、漏管核查纠正以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的核查。二是强化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案件的规范化办理。不定期进行案件抽查,对案件质量问题进行全省通报。开展专项案件质量评查,制定社区矫正执行违法违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从全省抽调人员对社区矫正执行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并由省院组成案件复审小组,对所有初评不合格案件进行复审。以此推动了全省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提升案件质量。
二、结合专项工作,积极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全省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紧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活动的开展,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开展摸排走访、见面谈话工作等,建立涉黑涉恶重点管控人员台账。针对排查出的对象,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加大管控力度,特别是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将其列为重点帮教对象,进行重点帮教,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以“扫黑除恶”为主题的警示教育集训,对新入矫人员进行统一教育培训,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三、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合规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打造“绿色通道”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联合制定《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去往市、县名称,时间、外出频率,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定活动区域,审批一次有效期为六个月,并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审批表、审批告知书报市(州)社区矫正机构备案,同时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的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移动通讯等形式报告活动情况。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提升信息化核查频率,发现超出批准范围、批准时间等情形,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检察机关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将按照“六稳”“六保”的相关要求,对社区服刑企业家申请请假手续进行简化,营造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四、创新监督方式,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场所开展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是最高检党组部署实施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司法为民的具体实践。2021年,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探索对社区矫正机构巡回检察。省检察院在省内各地探索推进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22年5月,制定《2022年贵州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总体方案》,要求各地充分借鉴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的实践经验,充分运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制度、好办法,将成功经验做法运用到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精心谋划、用足用好各种检察方式和手段,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阶段,有步骤的开展此项工作,注重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与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机结合,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社区矫正中的深层次问题。通过深入开展巡回检察,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确保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