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云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冰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认真研判案件情况后,依法改变案件定性,将轻罪改为重罪,以抢劫罪对刘某冰等三人提起公诉,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经审查查明:2022年3、4月份,张某龙、龙某庆、宋某涛、黄某威等人经商量后,由龙某庆让被告人刘某冰寻找卡主提供银行卡,佯装给上家洗钱,在卡主和上家洗钱跑分过程中,持刀、辣椒水喷雾等器械对跑分上家进行威胁,后将卡主及洗钱所用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强行带走,再将所得黑款转出分赃。被告人李某泉、孙某才在明知上述犯罪模式后,仍按照刘某冰要求,提供自己银行卡、手机等协助刘某冰等人“黑吃黑”,并帮助转移赃款,获得分成。经核实,卡主李某泉、孙某才的银行卡均有被害人被诈骗资金转入,上述人员获取赃款总计达1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
白云区检察院在依法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案件情况,刘某冰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黑吃黑”,与普通的卡主提供银行卡进行洗钱的行为有所区别,卡主已明知龙某庆等人是为实施抢劫佯装实施的洗钱行为,并仍然予以配合,在共同犯罪理论中属于共同犯罪,虽然其非法获取的资金性质本身不合法,但其行为模式不能因为其资金性质及归属受到影响。针对刘某冰等人定性可能发生改变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详细补侦意见,针对赃款所得数额、行为模式、调取现场监控资料等一系列具体证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落实侦查监督职责,为后续定性做好铺垫、打好基础。
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公安机关后期检察机关补侦证据材料,在充分对案件进行研判之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冰等三人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并且充分释放说理,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予以退赃。在案件提起公诉后,获得法院支持,以刘某冰等三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针对该案参与人员众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对案件存在的漏犯进行追捕、追漏,对同案的龙某庆等参与实施具体抢劫的人员进行了追漏捕,目前龙某庆已被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期,其余人员正在审查起诉环节,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银行卡只能自己使用,不能转借他人,明知他人为了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予以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应予以入罪处罚。
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数额达到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